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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臺中市就業服務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4
http://www.she02042001.com.tw/ 臺中市就業服務人員職業工會 *府授勞資字第1110251982號92253255
臺中市就業服務人員職業工會 *府授勞資字第1110251982號92253255 台中市大肚區王福街923巷36號
114-3就業服務乙級術科參考解答 一、請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除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審查標準第5條第5款規定之外展農務工作外,還有哪2個單位亦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外展農務工作?(每個單位2分,共4分) 答:農會、漁會 (依據8-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3條)   (二) 雇主經營蔬菜、花卉、種苗、果樹、雜糧、特用作物、草皮、芽菜與食用菇蕈栽培,並聘僱外國人從事審查標準第56條附表12規定之農糧相關工作,其僱用員工人數為幾人以下者,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國內僱用員工平均人數?(2分) 答:10人以下 (依據表12核配比率之規定)   (三)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審查標準第5條第8款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其應取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之哪3種登記證或許可證之一?(請依法令規定名詞作答,3種中答對1種1分,答對2種以上2分,共2分) 答: 一、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 二、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 三、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 (依據8-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6-5條)   (四)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審查標準第5條第8款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其依審查標準第56條之5規定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多少%?(2分) 答:20% (應為8-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6-6條第一項)   二、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因景氣因素影響,致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又稱減班休息),經評估有必要時,得召開僱用安定措施諮詢會議,辦理僱用安定措施。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甲君於勞動部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啟動後才受僱現職雇主並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請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說明甲君如要領取僱用安定措施之薪資補貼,應符合的4款資格規定為何?(每款資格規定2分,共8分) 答: 一、於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 內,經被保險人與雇主協商同意實減班休息達三十日以上,並依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施減班休息前,以現職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 就業保險達三個月以上。 三、屬全時勞工,或有固定作日(時)數或時間之部分工作勞工(以下簡稱分工時勞工)。 四、未具請領薪資補貼之事業單位代表人負責合夥董或監察身分。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9條)   (二)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勞動部公告辦理僱用安定措施的辦理期間,最長為幾個月?(2分) 答:12個月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6條第二項)   三、乙君居住於新北市,平日搭捷運前往位於臺北市之A貿易公司上班,於發薪日檢視其薪資明細,發現公司未依法將每月之全勤獎金及績效獎金納入加班費之計算,經向公司人資部門反應無效後,向政府單位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規定,所謂勞資爭議係指哪2種事項之勞資爭議?(每種事項2分,共4分) 答: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   (二) 乙君欲申請調解時,應向哪一個政府單位提出調解申請書?(2分) 答: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   (三) 承上,該政府單位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指派調解人或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乙君經評估,決定請求依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該政府單位於收到乙君之申請書後,應於調解委員完成選定或指定之日起幾日內,組成調解委員會並召開調解會議?(2分)又調解委員會應指派委員調查事實,除有特殊情形外,該委員應於受指派後幾日內,將調查結果及解決方案提報調解委員會?(2分) 答:(1)14日內 (2)10日內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6條)   四、請問下列人員是否適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每題1分,共10分) (一) 阿明年滿49歲,是本國國民。 (二) 阿雄年滿75歲,是本國國民。 (三) 阿宰年滿35歲,是本國國民。 (四) 阿俐年滿45歲,是大陸地區人民,與在本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台灣地區居留。 (五) 阿阮年滿55歲,未婚,是獲許可之越南籍家庭看護工,且獲准在台灣地區居留。 (六) 阿芝年滿60歲,是香港居民,與在本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但離婚了,而仍依法獲准在台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 (七) 阿玉年滿65歲,與未具我國國籍之外國人結婚,是獲准在台灣地區居留的澳門居民。 (八) 阿曼年滿55歲,是印尼籍,與在本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有獲准在台灣地區居留。 (九) 阿冪年滿45歲,是大陸地區人民,與在本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但其配偶死亡,而仍依法獲准在台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 (十) 阿藤年滿35歲,是日本籍,與在本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獲准在台灣地區居留。 答:(一)是 (二)是 (三)否 (四)是 (五)否 (六)是 (七)否 (八)是 (九)是 (十)否 (依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4條) 第 4 條 本法適用對象為年滿四十五歲之下列人員: 一、本國國民。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五、請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及第69條第1項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之事業單位,除有僱用其他事業單位之職業災害勞工之外,符合哪3種情形亦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每種情形2分,共6分) 答: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調整職務、安排其他工作。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及第69條第1項規定)   (二)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改善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永久失能,且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以及失能程度經評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得請領失能年金,應各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多少%發給? 1、完全失能。(2分)答:70% 2、部分失能。(2分)答:20%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第二項規定)   六、 (一)依據114年上半年政府統計資訊,台灣的總人口為2,335萬人、15歲以上民間人口為2,025萬人、就業人數為1,161萬人、失業人數為40萬人,請依前述數據,回答下列問題:(比率計算請四捨五入計算到小數點後第1位) 1、 勞動力人數是多少?(2分) 2、 勞動力參與率是多少?(2分) 3、 失業率是多少?(2分) 答: 1.勞動力人數:1,201萬(=就業人口+失業人口) 2.勞動參與率:59.3%((=勞動力人口數/15歲以上民間人口數)*100%) 3.失業率:3.3%((=失業人口數/勞動力人口數)*100%)   (二) 若某地區就業市場統計資料,在113年時的勞動力參與率為60%,預估在116年的勞動力參與率為61%,請回答下列問題是正確或錯誤: 1、 116年較113年的勞動力參與率上升,表示116年的失業率必然低於113年的失業率。(2分) 2、 116年較113年的勞動力參與率上升,表示116年的勞動人口總數必然多於113年的勞動人口總數。(2分) 答: 1.否(不必然,失業率與失業人口及15歲以上人口數二者增減有關) 2.否(不必然,勞動參與率與勞動力人口數及15歲以上民間人口數二者增減有關)   七、依據Vilia M. Tarvydas的諮詢倫理與決策模式中,在選擇最佳倫理方案前,有5個要素需多加思考,請從下列的選項中,寫出該5個要素之英文代碼或文字。(每個要素2分,共10分) A、思考爭取時效。 B、瞭解所蒐集到的相關資料。 C、思考所將採取的行動方案,會否違反倫理原則。 D、思考長官喜好的方向。 E、對於不同職位者,需個別考量。 F、勿太早做判斷。 G、需同時考量媒體和輿論的走向。 H、考慮該行動會產生的風險。 I、必要時向專業同儕諮詢。 J、首重成本效益。 答:B、C、F、H、I   八、一般而言,政府與社會資源運用,包含公立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職業訓練機構等社會資源,請依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 甲君因為搬家,需要在新家附近找工作,請任意列舉4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掌理提供服務的項目?(每項1分,共4分) 答:提供就業市場資訊、提供就業諮詢、職業輔導評量、推介就業、安排職業訓練、提供技能檢定或創業輔導資訊、進行轉介、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任選四項) (就業服務法地16條、第17條第一項)   或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第3條第一項規定: 1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掌理下列事項: 一、求職、求才登記及推介就業事項。 二、職業輔導及就業諮詢。 三、就業後追蹤及輔導工作。 四、被資遣員工再就業之協助。 五、雇主服務。 六、應屆畢業生、退伍者、更生保護會受保護人等專案就業服務。 七、職業分析、職業訓練諮詢及安排。 八、就業市場資訊蒐集、分析及提供。 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辦理國內招募之協助。 十、特定對象之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 十一、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申請、失業認定等事項。 十二、中央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辦之就業服務或促進就業事項。 十三、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二) 乙君因為住家是在較為偏遠的郊區,附近沒有就業服務機構,只有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一般而言,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可否提供相關的就業服務工作?(2分) 答:否 (依據就業服務法地34條第一、二項規定)   (三) 丙君想提升自己的工作職能,因而想參加職能提升的職業訓練,請依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任意列舉該辦法得辦理之4種職類名稱?(每種1分,共4分) 答:以下任選四項 一、水產養殖及其他農藝園藝類。 二、土石採取及其他金屬採取類。 三、食品、紡織加工、金屬加工、電子、通信及其他製造類。 四、電路裝修、冷凍空調工程及其他營造類。 五、餐飲管理及其他飯店餐飲類。 六、汽車駕駛及其他運輸類。 七、國際金融投資及其他金融保險類。 八、電腦系統設計、資料處理、管理顧問及其他專業技術服務類。 九、照顧服務及其他福利服務類。 十、汽車修護、污染防治、美容美髮及其他服務類。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視產業發展及就業市場情況公告之職類。 (依據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   九、常見之就業媒合會談技巧,包括下列項目: A、重新框架(Reframing)。 B、總結/摘要(Summaries)。 C、開放式提問(Open-ended Questions)。 D、澄清(Clarification)。 E、肯定(Affirmations)。 F、量尺技術(Scaling)。 G、建議(Advice-giving)。 H、自我揭露(Self-disclosure)。 I、面質(Confrontation)。 下列(一)至(五)題對話案例呈現就業服務人員與1位欲轉換工作的求職者之間的媒合會談內容。請依各題對話情境,判斷並寫出就業服務人員所運用的最相符的1項會談技巧之英文代碼或文字。(每題2分,共10分) (一) 就業服務人員:「在你考慮轉換工作的過程中,最讓你感到挑戰或困難的是什麼?」 求職者:「我覺得投了很多履歷,但回應很少,真的很挫折。」 (二) 就業服務人員:「如果以0到10分來表示你對轉換到理想工作的信心,0代表完全沒信心,10代表非常有信心,你會給自己幾分?」 求職者:「大概是4吧。」 (三) 求職者:「我不太確定要不要換工作」 就業服務人員:「你的意思是,你還在考慮要不要換,還是其實已經想換了,只是還沒下定決心?」 求職者:「應該是後者,我想換,但有點怕失敗。」 (四) 就業服務人員:「即使遇到挫折,你仍然持續投履歷,這展現了你的毅力和堅持。」 求職者:「對,我覺得自己至少有不怕辛苦的特質,這應該是我的優勢。」 (五) 就業服務人員:「所以我們今天這樣的討論下來,你雖然覺得轉職不容易、也有些擔心,但仍希望找到一份能兼顧成長和穩定收入的工作。」 求職者回應:「嗯,對的,這正是我現在最想要的。」 答: (一)C、開放式提問 (二)F、量尺技術 (三)D、澄清 (四)E、肯定 (五)B、總結/摘要   十、甲君20 歲女性,因為大學成績不佳、對就讀科系也沒興趣,決定退學打工重考。 請參考她的工作風格測驗結果與公關企劃、電話行銷兩個職業的對照折線圖,回 答下列問題: (一)「關懷他人」和「創意思考」的原始分數都是4.0,PR值卻分別65、85,請判斷以下各子題陳述是否正確? 1、 就甲君個人的工作風格來看,「關懷他人」和「創意思考」一樣強。(2分) 答:是(個人分數都是4.0) 2、 和他人比較起來,甲君的「創意思考」比「關懷他人」強。(2分) 答:是(PR值85:65)   (二) 根據折線圖,整體來看,甲君與電話行銷的折線型態相似性比公關企劃高,請判斷以下各子題陳述是否正確? 1、 甲君對電話行銷的客觀契合度比公關企劃高。(2分) 2、 若應用工作調適理論的現代取向適配觀點來看,電話行銷的潛在雇主可能會比公關企劃的潛在雇主更覺得甲君是值得聘用的員工。(2分) 3、 若應用敘事取向生涯理論的後現代取向觀點來看,在挑選工作時,甲君看重的「挑戰」、「洞察力」兩個工作風格特質上的契合度會比其他工作風格特質更為重要。(2分) 答: 1.否(公關企劃折線趨勢相近、重疊度較高,且職業期待總分數較高) 2.否(適配理論強調契合度,公關企劃更具吸引力) 3.是(敘事理論重視個人價值觀,「挑戰」「洞察力」若為核心,則契合度更重要,PR值84與94都相當高)   http://www.she02042001.com.tw/hot_525231.html 110.114年第三梯/術科解答 2025-11-06 202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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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就業服務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106 年 7 月 12 日中市服字第 1060002393 號函訂定

一、 臺中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供受僱者、派遣勞工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本辦法所稱之性騷擾,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之定義,指前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含各級主管、員工、客戶等)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或主管對前揭人員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83a12b6a7e45a49be474e236f6597e9e.jpg具體而言,性騷擾行為之態樣包含如下:

 (一)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二)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

 (三)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
(四)強制性交及性攻擊。

(五)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

 三、 本處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提升主管與員工性別平權之觀念。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倘若前揭人員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
四、 本處應利用集會、廣播及印刷品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宣導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並定期實施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教育訓練,於在職訓練或工作坊中,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五、 本處應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
顯著之處公開揭示。申訴專線電話:04-22289111-36204申訴專用傳真:04-23553140申訴專用電子信箱:gatumu@taichung.gov.tw

 六、 本處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

 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七、 本處為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負責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處長指定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其餘成員由處長就本機關員工遴任,其中女性成員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必要時並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本委員會成員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任。任期內出缺時,由承接其業務人員繼任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委員會召集會議時,成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並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 性騷擾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做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範例,而其情形可補正者,

 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申訴不予受理。

 九、 本委員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十、 本委員會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九)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十一、 本委員會調查性騷擾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席應終止其參與,本處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範例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十二、 本委員會應於申訴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調查結果,應做成附理由之決議,並得做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本處,並註明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決議送達當事人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本委員會提出申復。但申復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提出申復應附具書面理由,由本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十三、 本委員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經申訴人同意後,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其期間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十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對本委員會之決議提出申復:

 (一)申訴決議與載明之理由顯有矛盾者。

 (二)本委員會之組織不合法者。

 (三)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15 條規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四)參與決議之委員關於該申訴案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五)證人、鑑定人就為決議基礎之證據、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六)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

 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八)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九)原決議就足以影響決議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十五、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處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調職、降職、減薪、懲戒或其

他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處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申訴。性騷擾行為經證實為誣告者,本處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十六、 本處對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決議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當事人有輔導、醫療或法律協助等需要者,本處得主動轉介或提供專業輔導、醫療機構或法律協助。

十七、 本處不會因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

十八、 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處員工,本處應依本辦法提供應有之保護。

 十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若有牴觸性別工作平等法者,牴觸無效。

 二十、 本辦法奉處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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